第5條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一、報名表。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五、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