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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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