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提出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將異議列入紀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