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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
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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