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完工報告摘要:(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
(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
(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一)儲槽加注口型式、防止濺溢設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二)地下儲槽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三)輸送設備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型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型式、觀察或監測方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證明文件。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七)地下儲槽內各液位與各該液位貯存容積之對照表及其相關資料。
三、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一)儲槽自動液面計設施之設備型式、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證明文件。
(二)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報告。
(三)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土壤氣體監測與地下水監測者,檢附地下儲槽、土壤氣體監測井與地下水標準監測井四周回填孔隙介質填具前、後及填具時之照片。
四、洩(滲)漏事件應變處理計畫。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輸送設備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前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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