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三、品保品管規劃書。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可文件及含中譯本,並經駐外機構認證之證明資料。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