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
三、品保品管規劃書。
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可文件及含中譯本,並經駐外機構認證之證明資料。
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