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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地下水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於地下儲槽區及輸送區上游設置一口以上、下游設置二口以上。
二、地下水水位不得低於地表下七公尺。
地下儲槽系統與監測井間介質之水力傳導係數不得小於每秒○.○一公分。
三、監測井篩套管具有防止土壤或濾料侵入井內之功能。
四、監測井於高、低地下水位能測得滲漏物質,其地表至濾料頂端並予密封。
五、自動或人工監測設備具有監測滲漏物質之功能。
六、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標記並加蓋。
前項監測頻率及監測項目如下:一、自行監測:每月監測浮油厚度一次。
二、委託監測:每年監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甲基第三丁基醚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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