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應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場址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用情形。二、污染土地關係人管理土地歷程及其地形地貌差異。三、經本準則規定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