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第四條及下列方式管理所轄之土地,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定期派員實地巡查,並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閱。二、進行實地巡查時,發現土壤、地下水有受污染之虞等情事,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