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底泥品質檢測作業時,應於作業開始三個月前,提送底泥品質定期採樣及檢測計畫書(以下簡稱採樣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前項採樣計畫書內容應包含水體基本資料、採樣布點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方法、檢測項目及採樣作業人員安全維護等事項,並應包含第八條第二款之說明。採樣計畫書內容變更時,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