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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規劃外,其採樣點數量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事業用地面積(A)│最少採樣點數(N)││(平方公尺)││├──────────┼─────────────┤│A<100│N=2│├──────────┼─────────────┤│100≦A<500│N=3│├──────────┼─────────────┤│500≦A<1,000│N=4│├──────────┼─────────────┤│1,000≦A<10,000│N=10│├──────────┼─────────────┤│A≧10,000│N=10+(A-10,000)/2,500│││(使用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註一: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
註二:事業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應增加一點。
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
二、事業用地下方全部為地下室。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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