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確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事業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未繳納審查費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予駁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