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二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評估調查對象名稱。二、執行評估調查之地址與地號。三、評估調查事項及現場勘查日期。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評估調查人員申報之現場勘查日期應與實際現場勘查日期相同,且現場勘查日期應早於採樣日期。原申報現場勘查日期有異動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