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