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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退費之申請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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