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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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