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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前項退費,繳費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若不合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兩次為限,未於時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之退費時,應檢具載有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金額之保險契約書、前一年度保險費繳費單據及承保單位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保險契約書條款中應清楚載明承保範圍,其中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所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
申請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之退費時,應說明設備或工程目的,並檢附施工合約或購買合約、工程設計圖或設備規範、工程或設備驗收紀錄、完工前後照片,及其支出證明文件(包含發票或收據,不含營業稅之支出金額,並以開立時間為準)。
設備或工程位於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區域內者,不得為第一項之申請。
符合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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