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二、控制或整治目標。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五、經費支出情形。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