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二、污染情況說明。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四、計畫執行期程。五、污染防治對策。六、安全衛生管理。七、緊急應變方式。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