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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為整治場址前,因代為執行致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解除控制場址之管制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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