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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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