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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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