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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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