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其不及格科目未超過該證照訓練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再訓練一次。參加再訓練者,補考科目之測驗(評量)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證照訓練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