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