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一、淨值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五、重大災害之損失。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十、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