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包含以下表格及資料:(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附表五)。(五)附註。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一項第一款之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