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長授權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