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預審會議或諮詢會議相關書件後,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或停止預審、諮詢會議,並將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