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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預審會議或諮詢會議相關書件後,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
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或停止預審、諮詢會議,並將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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