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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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