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事由。二、應改善事項。三、改善期限。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