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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墳墓、靈(納)骨堂(塔)、屠宰場(含人工屠宰場、電動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設計,並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行為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
對野生植物、動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栽綠化應以原生植種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主,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屏障,規劃配置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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