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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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