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
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層)下陷措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