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區位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同意開發行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敘明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並副知主管機關,未敘明理由或未副知主管機關者,開發行為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