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興建:指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行為許可。
二、擴建(含擴大):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申請擴增其開發基地面積。
三、重要濕地:指依濕地保育法評定公告之重要濕地及再評定前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
四、水庫集水區:水庫指經經濟部公告者,其集水區分為第一級水庫集水區、第二級水庫集水區及攔河堰集水區。
五、山坡地: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定義者。
六、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
七、都市土地:指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八、園區: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
九、道路:指公路法規定之公路及其他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