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