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調處委員會應備置調處委員名簿,登錄調處委員,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二、學歷及經歷。三、職業及現行職務。四、專長。五、任期起訖年、月、日。前項調處委員名簿,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及裁決委員會備查。調處委員變動時,亦同。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