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調處委員會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文書、表冊及物件。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或取得當事人、鑑定人及證人之書面意見。三、請有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四、進行勘驗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