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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裁決委員會應依當事人或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之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一、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之發生地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者。
二、二以上調處委員會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三、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因法律或事實不能進行調處者。
四、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調處委員會者。
對於前項之指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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