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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證或停止其檢測類別或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檢測業務。
前項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該檢測機構於二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同一檢測項目之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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