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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檢測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檢測機構申請許可文件、檢測人員之設置、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二次以上,未經撤銷或廢止檢測項目之許可證屆期辦理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檢測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檢測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
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
如需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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