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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
二、機關(構)組織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檢驗室設備、設施之配置圖及平面圖。
六、測定人員任職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學經歷及必要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七、敘明申請之類別、項目及使用方法名稱等文件。
八、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測定數據及相關品管資料。
九、檢驗室管理手冊。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檢驗室管理手冊,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檢驗室運作之組織、品質系統、文件管制、客戶要求、標單與合約之審查、委外測定、服務與供應品採購、客戶服務、抱怨處理、測定工作不符合要求時之管制、矯正措施、預防措施、紀錄管制、內部稽核、管理審查、人員、設施與環境條件、檢測方法、儀器設備管理、量測追溯性、取樣、測試車輛之處理、測定品質保證及測定報告。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所收文件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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