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本辦法規定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