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測定機構檢驗室之測定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其為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測定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測定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