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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
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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