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一、環境用藥字樣。二、警示圖案或警語。三、許可證字號。四、品名。五、有效成分及含量。六、性能。七、劑型及內容量。八、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九、使用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十、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十一、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十二、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十三、製造日期及批號。十四、產品有效期限。前項第十二款所稱廠商,指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加註原製造廠國別、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