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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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