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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應於次月十日前完成紀錄。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因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
二、環境用藥污染事件。
三、環境用藥消費者保護事件。
四、環境用藥社會公共安全事件。
五、為反應國內外環境用藥輿情報導。
六、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用藥管理、查驗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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