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
回上一頁